120號文《關于調整中心城區供暖價格和對低收入群體繼續實行供暖補貼的通知》
發布時間:2017-07-10

根據淄政辦字【2015】120號文件規定:


(一)淄博中心城區(含張店區、高新區)居民供暖價格執行套內建筑面積22元∕㎡。


(二)學校、幼兒園、敬老院、社區居(村)委會等(不包括對外出租及商業經營用房)供暖價格按建筑面積20.5元/㎡收取。


(三)非居民采暖(包括學校、幼兒園、敬老院、社區居(村)委會等對外出租及商業經營用房)價格按建筑面積36元/㎡收取。


(四)居民家庭安裝小型換熱設備,按照每個換熱器每供暖季300元收取供暖費。 


(五)供暖期為120天,即自當年的11月15日至次年的3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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